中共邢东新区工作委员会邢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招商选资工作的十条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2022-10-20 15:29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的重要部署,进一步促进全区招商选资工作提质提速提效,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邢台市重大项目引进优惠政策(试行)》(邢办字〔2021〕4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重点支持新引进符合我区主导产业规划、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带动作用强的中高端制造业,信息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经济综合体、众创空间、电子商务、楼宇经济、五星级酒店等城市经济新业态,且符合“234+1.5”准入标准的亿元以上产业类项目。本政策所指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厂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投资与实际缴纳土地价款的总和。
       第二条 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最低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但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开发成本和依法应缴纳相关税费之和。
       第三条 生产制造类项目奖励。对符合重点支持的生产制造类项目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5 亿元(含2 亿元)的,给予 -3-每亩 10 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含5 亿元)的,给予每亩 15 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奖励。以上产业扶持资金奖励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四期拨付,第一期为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的 50%出正负零,7 个工作日内拨付20%;第二期为规划建筑面积的 50%主体工程完工,7 个工作日内拨付30%;第三期规划建筑面积的 70%主体工程完工,经审核后7 个工作日内拨付 20%;第四期为通过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后,聘请第三方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核定,7 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30%的奖励资金。
       对项目纳税情况实行政策激励:签约后至项目投产前,产品销售地方贡献的 80%奖励企业;项目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且年亩均税收达到 20 万元/亩(含20 万元)后,其地方贡献采取超额累进方式奖励,亩均 20 万元(含20 万元)以下部分按照50%奖励企业,20 万元一 50 万元(含50 万元)部分按照70%奖励,50 万元一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部分按照80%奖励,1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 90%奖励,奖励期为五年。
       第四条 城市经济综合体项目奖励。对引进的城市经济综合体项目(占地 30 亩(含)或建筑面积4 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不低于 1.8),经认定后除享受有关分割出让政策外,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进度分期给予产业扶持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 2-5 亿元(含 5 亿元)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奖励分四期执行,以上产业扶持资 - 4 - 金奖励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四期拨付,第一期为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的 50%出正负零,7 个工作日内拨付20%;第二期为规划建筑面积的 50%主体工程完工,7 个工作日内拨付30%;第三期规划建筑面积的 70%主体工程完工,经审核后7 个工作日内拨付20%;第四期为通过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后,聘请第三方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核定,7 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30%的奖励资金。
       对项目纳税情况实行政策激励:城市经济综合体、楼宇经济投资主体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投用且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 20 万元/亩,20 万元/亩(含20 万元)以内部分按地方贡献的 50%奖励,超过 20 万元/亩部分按地方贡献的80%奖励,奖励期为五年。地方贡献奖励给投资主体,引入企业奖励政策由投资主体与引入企业商定。
       第五条 总部经济项目奖励。对于国内外500 强、“独角兽”、行业龙头、主板上市公司、集团总部、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商贸物流企业、贸易公司等,在我区设立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或结算中心等项目给予租金补贴奖励和企业纳税奖励。
    (一)租金补贴奖励。新引进且在本区注册的数字经济、电商经济、创业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城市经济新业态项目或总部经济企业,年度纳税额 500 万元以上的,可给予企业不超过 1000 平米的房租补贴奖励,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实际租金90%补贴,最高不超过 40 元/月。从企业按约定时间纳税后进行补贴,最多不超过 3 年,期间仍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不再补贴。
    (二)企业纳税奖励政策。企业总部(不包括住宅开发企业),采取超额累进方式奖励,年纳税100 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部分按地方贡献的 50%奖励,100 万元一500 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地方贡献的 60%奖励,500 万元一1000万元(含1000 万元)部分按地方贡献的 70%奖励,1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地方贡献的 80%奖励,1 亿元以上部分按地方贡献的90%奖励,奖励期为五年。
       第六条 项目引荐人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重点产业类项目(含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注册外资的投资),按照实际利用外资额的7‰对项目引荐人(不包括有引资任务的公职人员,下同)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 亿元以上生产制造类项目(含现有企业新增投资),按照到位固定资产投资5‰的比例对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分期兑现,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的50%出正负零奖励 10%,规划建筑面积的80%以上主体厂房竣工后奖励70%,项目投产达效后奖励 20%。
       第七条 实行招大引强奖励。固定资产总投资5 亿元(建设周期 18 个月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传统产业高新化项目或经评估为“高精尖”项目,重大总部经济、城市经济综合体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于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可在现有奖励基础上进 一步协商。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奖励。对符合第一条重点支持的项目,将其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配套费专项用于该项目周边道路、绿化亮化等配套设施建设。同时,可享受上级规定的相关减免政策。
       第九条 科技创新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每户奖励 50 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单项冠军和独角兽企业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创平台,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在北沪深证券交易所、港交所及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50 万元资金支持;对全职到我区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以及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给予每人100万元可研经费补贴和 50 万元安家费。
      第十条 严格兑现政策。设立重大招商选资产业项目扶持资金,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所有奖励均从重大招商选资产业项目扶持资金中列支。设立 1000 万元项目建设速度奖励专项资金,对于提前完成约定工程建设进度节点的项目予以适当奖励。所述奖励由企业提出兑现申请,报邢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兑现。对于招引全市 25 个重点产业链的项目,按《邢台市支持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执行,如有重复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之前签约入区项目可参照执行, -7-由区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工作组负责解释,在试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政策原则上不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挂钩,所有项目一律不配套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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