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文全面推进自贸协定推广实施工作

2020-07-31 10:12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

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贸促会、各行业贸促会,有关驻外经商机构,贸促会驻外代表处: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截至目前已与2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7个自贸协定,为进一步强化我与有关自贸伙伴经贸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2020年1-5月,我与自贸伙伴进出口额实现逆势增长,高于同期总体外贸进出口增长率约4.8个百分点,体现了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的决策部署,发挥自贸协定有效应对国际疫情持续蔓延带来的经济下行风险、缓解贸易摩擦压力、稳定外贸外资基本盘,充分调动地方、产业和企业利用自贸协定的积极性,全力做好自贸协定推广与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01

落实“两证合一”

一、商务部、海关总署、贸促会自2019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实现“一次受理、一次备案、一次发证”,迄今约95%的新增原产地证书申领企业从中获益。三部门将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的要求,指导地方积极做好落实工作,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和成本。

02

开展宣介培训

二、商务部、海关总署、贸促会今年下半年将加强自贸协定宣介开展自贸协定系列培训。商务部将面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研究机构举办线上培训班,系统宣介自贸协定优惠政策,培养“种子培训师”;优化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fta.mofcom.gov.cn)服务功能,便利企业及时准确获取信息。海关总署将继续加强海关系统内外的原产地业务指导和培训,开展原产地业务培训班。贸促会将分别对地方贸促会、自贸协定地方服务中心及有关企业开展系列培训,编写已签署自贸协定利用指南,发布中国—东盟和中国—韩国等自贸协定培训教材,完善中国贸促会FTA服务网功能(www.ccpit-fta.com)。

03

征求意见建议

三、商务部将结合中国-东盟、中国-韩国等自贸协定联委会,充分征求相关部委、中国贸促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贸促会、商协会、企业等对有关自贸协定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利用自贸协定联委会机制,与自贸伙伴主管部门深入沟通,确保自贸协定政策和承诺有效实施,及时沟通解决协定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帮助企业用好用足自贸协定优惠政策。

04

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四、海关总署在已实现11个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和12种优惠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的基础上,将结合其他自贸伙伴的意愿和实际情况,与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共同推动原产地电子联网建设,与哥斯达黎加、秘鲁等国加紧沟通,进一步扩大自助打印证书适用国别范围,同时继续推进原产地自主声明、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预裁定等改革措施,提升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

05

加强原产地签证管理

五、海关总署将进一步加强原产地签证职能管理,提升签证智能化水平,提高签证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充分发挥自贸协定原产地联络窗口作用,通过海关原产地核查和通关协调机制,及时为进出口企业沟通解决享惠受阻问题

06

做好FTA综合服务

六、贸促会将配合海关总署积极扩大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服务范围;更好发挥国际商会工作平台及其国际原产地证书认证链项目作用,助力企业更有效使用贸促会优惠原产地证书。充分发挥贸促会自贸协定地方服务中心作用,为企业提供自贸协定关税筹划、优惠原产地规则利用指导、企业原产地合规与管理等咨询服务。

07

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

七、商务部、海关总署、贸促会将建立自贸协定实施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业务合作和信息共享,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同时,将与有关驻外经商机构贸促会驻外代表处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共同做好协定实施工作。

08

发挥驻外机构作用

八、我驻自贸伙伴经商机构和贸促会驻外代表处应将自贸协定实施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定期报回我自贸伙伴执行协定动态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以及自贸协定实施的相关政策变化等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我企业在当地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09

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九、各省级商务部门、直属海关、贸促机构与地市政府可借鉴江苏等省份经验,根据需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根据本区域产业和企业特点制订工作方案,形成推进自贸协定实施的良性体系,联合开展享惠情况分析,协同开展政策宣介,扩大中小企业培训覆盖面等。

10

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十、各地方应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加强与企业联系,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全面掌握本地区企业对自贸协定的了解程度和相关诉求。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针对企业在利用自贸协定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难题,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帮助解决。发掘典型案例,总结归纳经验,及时复制推广。

11

畅通咨询渠道

十一、商务部、海关总署将进一步畅通咨询渠道,通过12335(商务部)、12360(海关总署)等专线电话及时答复企业关于自贸协定及原产地实施的业务咨询。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属海关、贸促机构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增强稳外贸稳外资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双边和区域自贸协定实施工作,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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